个人/单位会员管理
【赵笑笑】
邮箱:zxx@sae-china.org
电话:010-50911023
个人/单位会员管理
【高翠翠】
邮箱:gaocc@sae-china.org
电话:010-50911021
会员服务合作
【李顺虎】
邮箱:lishunhu@sae-china.org
电话:010-50911009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十届二次理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建设,强化其在行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会员制度,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特依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管理。个人会员中高级会员、会士及外籍会员的相关制度细则将另行补充。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条件
第三条 学会会员分个人及团体两类。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
团体会员分为:普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四条 申请加入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学会章程;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1.学生会员:汽车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2.普通会员:汽车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业人员。
3.高级会员: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积极参与学会活动并对学会发展具有显著贡献,热心行业服务的行业专家。
4.会士:会士是个人会员的最高级别和学术荣誉称号,表彰在汽车工程领域取得卓越成就并且为汽车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第五条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学会保持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汽车领域科技工作者,符合相应要求可申请成为外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及所属非独立法人科研开发、教育机构;
(二)在汽车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学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政府机构和学术团体。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单位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有学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或对学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行为者;
(四)经学会审查认为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五)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入会的人员或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一)从学会网站(www.sae-china.org)、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受理机构在线提交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申请,必要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由学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批准并通知入会会员交纳会费,并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登记号编号规则》核定“会员登记编号”;
(三)学会秘书处按流程建立会员档案,在会员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四)学会秘书处制作和发放《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证》。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和经授权的专业分会、省级地方学会可受理会员入会申请,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任何一个入会受理机构提交入会申请。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个人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二)优先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课题研究、科普赛事、行业培训等;
(三)免费浏览知识中心等数字资源平台相关资料;
(四)定期获得学会提供的资讯服务;
(五)符合相关条件,可参与学会人才培养与科技奖励工作;
(六)免费参加各类会员专属活动;
(七)对学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权利
(一)优先、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团体标准研制、科普赛事、行业培训等;
(二)每年可获赠相应会员类型的个人会员(免会费)名额,同步享受个人会员相关服务;
(三)符合相关条件,可参加学会组织人才举荐以及科技奖励等工作;
(四)可在学会官网、官微、官方APP等发布企业动态;
(五)可与学会共同组织会员专属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学会发展会员;
(五)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并宣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向学会反映发展和产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个人及团体会员信息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信息。
第五章 会籍管理与退会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应认真做好以下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会籍档案,保持与会员的经常性联系;
(二)按照会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制订年度会员服务手册,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公布;
(三)保证会员参加学会活动时的优先权和优惠权,活动举办机构可以在优惠幅度方面有所差异;
(四)积极为会员单位的产、学、研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会员会籍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不受入会受理机构的限制,会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学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不能按规定时间或数额交纳会费的,学会秘书处有权减少或终止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学会活动时不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权,不拥有被选举权等。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退会:
(一)向学会秘书处书面提交退会申请的;
(二)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
第十七条 会员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秘书处有权取消其会籍。
(一)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二)因违法经营等行为受到政府有关方面查处的;
(三)从事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活动的。
第十八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籍当日起停止服务,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退会会员如要求恢复会员身份需重新办理入会审批,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六章 会费收取与管理
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
(一)学会会费标准依据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制定。
(二)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的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
学生会员20元/年、普通会员200元/年;
普通团体会员1万元/年、理事单位2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20万元/年。其中学校与事业单位会费减半,政府、社会团体不收会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会员一次性缴纳一届(5年)会费,也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按照年度缴纳。会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会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休后,可在续费时提出免交会费申请,经审核确认身份后,会费可予以免除。其所享有的会员权利与义务和其他会员相同。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施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的单位,最晚于每年5月31日前缴纳会费。上半年批准的新团体会员首次交纳会费按年度会费的全额收取,下半年批准的新团体会员首次交纳会费按年度会费的50%收取。
第二十四条 如遇法人单位和其所属机构同时成为学会团体会员时,应分别交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一次交纳多年会费期间,如遇本单位推荐人员增补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应从次年起按实际任职类型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学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会费标准,不得单独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开展会员活动与会员服务的专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年度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会费使用
(一)各分支机构吸纳发展的会员,本年度所收缴会费在下一年度使用,按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50%和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15%列支;
(二)分支机构支取会费必须用于开展会员活动与会员服务的专项支出,在年度预算范围内采取实报实销;
(三)学生会员所缴纳会费不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十届二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所依据文件调整,凡与该文件有冲突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